
戴仲川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职权只做了概括性规定,无法从中直接推定如何解释宪法的程序或依据。由于宪法规定的过于概括,一旦开始进行宪法解释就会遇到主体和程序的不确定性问题,即如何进行解释活动缺乏文本的具体依据。
戴仲川说,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要求,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宪法解释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宪法解释应遵循的三大原则,即忠于宪法,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和程序法定原则。二是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即重申宪法关于宪法解释主体的规定,并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事由。同时,还应区分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的方式。三是如何提起宪法解释的请求应规定提请解释的主体、提请解释的条件、提请解释的方式和宪法解释请求书等内容。四是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包括接受解释请求的工作机构和决定解释宪法的相关主体与程序。五是宪法解释案的起草与审议,包括如何起草宪法解释案以及如何对解释案进行审议。六是宪法解释的通过与效力,包括解释案的表决和公布程序,以及宪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与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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