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章程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须按时向所属基层组织交纳会费,未编入基层组织的会员向所属地方组织交纳会费。

二、会费交纳以会员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计算。在职会员:月收入3000元以下,每月交纳10元;月收入3000至5000元,每月交纳15元;月收入5000元至10000元,每月交纳20元;月收入10000元以上,每月交纳25元。不在职会员:每月交纳10元。

会员自愿多交会费,数额不限。

三、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基层组织研究批准后少交或免交会费。

四、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的会员按上述规定全额交纳会费。

五、会费可按月交纳,也可按季度、年度交纳。    

六、基层组织所收会费全额用作基层组织活动经费。

七、会费收支、账目管理要由专人负责,并定期向本支部会员公布收支情况。上一级地方组织应定期检查基层组织会费收支情况。

八、对不主动交纳会费者,要督促收缴。对无正当理由逾年不交纳会费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按会章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由会中央组织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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