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17 浏览次数:1551次
来源: 福州晚报
16日,福州市出台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加强已出让经营性项目土地交付的两份通知,要求在土地公开出让活动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置条件,并且不得以“毛地”方式出让土地。
为防止开发单位违约行为和闲置土地的产生,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出让。
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非完全自持商业、可分割销售商务办公项目用地不得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及其他妨碍公开竞争的不合理条件。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准入类型及投资产出规模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商品住宅用地或含有住宅的两种以上用途土地,必须以宗地为单位公开出让。不得随意切割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的住宅用地地块出让,不得将住宅用地与其他用途宗地“捆绑”出让。因受让人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的,在所欠款项交清前,受让人不得参加福州市范围内的土地公开出让活动。
六类项目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具体包括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相关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纳入供应计划的土地,应尽快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并由国土部门及时组织供地。对目前还存在未交付土地的项目,各拆迁责任单位或业主单位应抓紧落实拆迁工作,以尽快形成有效的市场供给。对已出让项目中具备分期交地条件的项目,各交地业主单位应督促用地单位办理土地交付手续。